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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三人回家时被坠落玻璃窗砸伤 涉事住户事后已搬走

2023-4-6 08:58| 发布者: 齐鲁| 查看: 148| 评论: 0

摘要: 3月31日晚,四川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86号商铺门口,罗女士带着儿子女儿在回家路上,突然被楼上掉落的玻璃窗扇砸倒,监控画面让人触目惊心。经送医治疗,母子三人均无生命危险,目前仍在医院治疗。↑窗扇坠落瞬 ...
3月31日晚,四川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86号商铺门口,罗女士带着儿子女儿在回家路上,突然被楼上掉落的玻璃窗扇砸倒,监控画面让人触目惊心。经送医治疗,母子三人均无生命危险,目前仍在医院治疗。



↑窗扇坠落瞬间

4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在事发现场走访了解到,掉落的玻璃窗系住在二楼的一名女生在推窗滑动时,突然掉下来的,但她并非业主,只是借住在亲戚家。据小区物业介绍,该小区有1000余户,使用年限已有13年左右,事后他们已提醒业主对自家玻璃窗进行安全检查。记者发现,目前已有部分业主家取下了不安全的窗扇。

对于此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律师表示,此事件属于“高空坠物”,不属于“高空抛物”,无法构成刑法上的“高空抛物罪”,适用《民法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如今,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增多,此事件也引发不少市民担忧,高楼建筑窗户等若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不及时,将是严重的安全隐患。业内人士表示,就建筑物防盗网、门窗安全而言,业主或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注意日常检查维修,以防止意外发生。

飞来横祸:

母子三人回家路上

遭楼上坠落玻璃窗砸伤

3月31日晚,江阳区一环路酒城大道一段186号商铺门口,家住百米开外天和苑小区的罗女士带着读小学一年级的女儿和读幼儿园的儿子步行回家,刚走到佳乐云岭小区1号楼下时,她停下来拍照给女儿交作业,没想到飞来横祸,母子三人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倒在地。

酒城大道一段186号商铺是一家烟酒专卖店,店内的监控摄像头刚好对准了事发地。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完整视频显示:19时49分22秒,画面中传出“嘭”的一声闷响;19时49分23秒,一扇玻璃窗砸中母子三人。



↑受害人母子三人在交谈。

通过慢放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发现,窗户掉下来时是垂直坠落,底端触碰到母子三人身边一辆小推车的把手后砸向母子三人。由于母亲罗女士比孩子们高,因此玻璃窗先砸中罗女士头部后,又砸到孩子。视频显示,罗女士被砸倒在地不能动弹,两个孩子大哭。



↑窗扇先砸中罗女士头部

“我在店铺里面,先听到很大一声闷响,出来一看人都被砸了。”烟酒店老板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那位母亲头部、两个小孩面部均有血,母亲已昏迷不醒,张先生随即打了120,然后又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时,伤者已被抬上救护车。”

此后,佳乐云岭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在业主群通告显示:“事后我们赶到派出所了解详细过程,主要是伤者受伤状态,初步情况是:脑骨骨裂、肩骨骨折,正在检查中。等到十点左右,经与该住户联系,伤者已经脱离危险,转到住院部。”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母子三人均无生命危险,目前仍在医院治疗。

记者走访:

涉事住户事后已搬走

物业提醒业主排查隐患

目击者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一名年轻姑娘很快跑到现场,她表示自己住在佳乐云岭小区1号楼住宅二楼,坠落的玻璃窗是她在推窗滑动时,突然掉下来的。但她并不是事发住宅的业主,而是一名大学生,因在泸州实习,独自一人借住在亲戚家。



↑红框所在二楼住宅为窗扇坠落点

对于此事,佳乐云岭小区物业管理人也曾通报窗扇坠落点位于二楼,很多网友认为“正因为从二楼坠落位置不高,母子三人才没出大事”。4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走访发现,该小区一楼下面还有两层商业楼面,每层层高介于5米至6米之间,因此玻璃窗坠落点距地面仍有15米以上。

据一家专门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的工厂负责人介绍,该独扇玻璃窗的重量约20斤,一旦高坠砸到人身上,后果不堪设想。“如果直接从十多米高空坠落砸中母子三人,恐怕无一可以幸免。”

“玻璃窗落下砸到人之前,先落在我家雨棚上,可能缓冲了一下,如果是直接砸在母子三人的头上和身上,估计就不是现在的结果了。”目击者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佳乐云岭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小区有1000余户,使用年限已有13年左右。在大约一个多月前,该公司才接手管理,入场后立即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了安全排查和检查,消除了公共区域部分安全隐患。



↑坠落窗扇所在小区

“但业主家属于专有部分,我们无法入户检查。”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事发后物业公司再次提醒业主注意对专有部分玻璃窗、防盗网等进行安全检查和排查。“如果家里只有老人小孩检查不便,我们也提供上门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在佳乐云岭小区走访时发现,该小区部分业主已取下了不安全的窗扇。但事发住户家敲门无人应答,物业称女生事后已搬离该房屋。

律师说法:

此事属“高空坠物”而非“高空抛物”

适用《民法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四川上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该玻璃窗扇坠落伤人事件属于“高空坠物”,这起意外事件并非“高空抛物”,不符合刑法中规制的“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构成民法中的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小明认为,此次事件中,推玻璃窗扇导致玻璃窗扇坠落的女大学生是使用人,如果没有其他责任人,则侵权责任应由使用人承担;此外,如果使用人或所有人能证明玻璃窗的设计、制造、安装本身不符合相关标准,则玻璃窗的设计制造安装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如果该玻璃窗的所有人即房主,明知该玻璃窗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告知使用人,那么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事发现场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表示,受伤母子三人在城市道路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过错责任,那么,推窗致窗扇坠落的女大学生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首先,女大学生应该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次,窗户是否安全稳固可能也超出了常人的判断。因此,对于女大学生而言,更多是一起意料之外的偶发事件。此时,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应限定在没合理注意、用力过猛、不当使用等方面。

王仁根律师认为,对于房屋主人、窗户所有权人对窗户负有安全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不对他人构成危险甚至造成伤害,当然,如系窗户本身质量、安装问题等,生产厂家、销售商也难以免除相应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若明知玻璃窗有安全隐患而未尽到监督修护、安全提醒的义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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