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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青岛中高铁工程有限公司被官方处罚

2023-4-19 11:38| 发布者: 齐鲁| 查看: 33| 评论: 0

摘要: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综法罚决〔2023〕8号处罚决定书《涉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案件显示:2023年03月15日10时05分00秒,园林与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牛玉成、许伟义发现 ...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综法罚决〔2023〕8号处罚决定书《涉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案》,案件显示:2023年03月15日10时05分00秒,园林与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牛玉成、许伟义发现当事人青岛中高铁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州以东、劲松一路以西,辽阳路上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依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五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地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中高铁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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