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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峰医院失火前涉多起医疗事故 曾因抢救欠妥被判担责

2023-4-20 11:25| 发布者: 齐鲁| 查看: 27| 评论: 0

摘要: 4月18日中午,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东楼发生火情。从消防接警至现场明火被扑灭,仅用时约36分钟。不过,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却十分严重。4月19日,北京市政府召开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据通报,截至目前,经 ...
4月18日中午,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东楼发生火情。从消防接警至现场明火被扑灭,仅用时约36分钟。不过,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却十分严重。

4月19日,北京市政府召开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据通报,截至目前,经转院救治无效,29人不幸死亡。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等多人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

顶端新闻记者获悉,作为一家登陆新三板的公司,长峰医院一路资本扩张的同时,医疗纠纷等案件多发:曾因抢救措施不到位被判担责,因篡改患者病历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被判担责。



北京长峰医院

【因抢救措施不到位被判责任】

4月19日早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称,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因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且未向公司申请停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决定自2023年4月19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据企业查询软件查询显示,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长峰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以从事卫生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汪文杰。该企业自2017年3月上市,对外投资的企业达19家。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资本一路扩张的同时,近些年,长峰医院医疗事故纠纷等案件多发。

据记者掌握到的一份判决记载,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长峰医院存在抢救措施不到位等多项医疗过错。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对“长峰医院对牛某霞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牛某霞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长峰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牛某霞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不充分、在病房中手术违反无菌操作原则、对患者的抢救欠妥等多项过错。

最终,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令长峰医院对牛某霞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篡改病历致医疗过错无法鉴定】

顶端新闻记者掌握的另一份判决中,法院认定长峰医院因篡改患者病历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

案涉医疗行为发生在2006年12月。彼时,该医院的全称是北京丰台长峰医院。公开资料显示,汪文杰已任该医院院长。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查明,小丹(化名)于2004年8月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症,在301医院进行了治疗。2006年12月小丹病情再次复发,入住长峰医院治疗。长峰医院对小丹进行了静脉药物化疗等治疗措施。2007年1月22日小丹死亡。



北京长峰医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家属对长峰医院保存的小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病例形成时间等有伪造,故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小丹病历的部分内容形成时间是否真实进行了鉴定。2010年6月12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

2011年10月18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长峰医院确实在保存病历过程中存在改动病历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的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将科室外包经营遭卫生局查处】

据悉,长峰医院还曾因将科室外包给其他医院经营遭查处。

2007年,长峰医院与北镇市立康中医院(以下简称立康中医院)发生经营合同纠纷,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相互起诉。

长峰医院诉称,2006年5月13日,其与立康中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长峰医院提供病室和部分辅助医疗设施,立康中医院提供部分技术,对长峰医院中医科病房的糖尿病、脉管炎、甲亢、中医偏瘫后期康复进行医疗合作,立康中医院每年向长峰医院支付管理费、技术合作费、医疗服务指导费共计65万元。

长峰医院诉称,在合作过程中,因立康中医院医疗文书不规范、使用部分不具备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导致2007年3月26日受到丰台区卫生局的查处。长峰医院按整改通知对该病区进行整顿,立康中医院不但不服从管理,反而私自撤走医疗设备及药品,给长峰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着火前后

立康中医院答辩并反诉时提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确定彼此系出租、承包长峰医院科室的相关事宜,并已实际履行。长峰医院多次无故刁难立康中医院,以至最后将立康中医院赶出其经营场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立康中医院向长峰医院交纳保证金38万元。立康中医院离开医院,大量的物品设备、药物无法带走,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即便长峰医院答辩中极力否认存在出租和外包的情况,法院还是对此进行了认定。

据丰台区法院认定,长峰医院将科室包给立康中医院经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对此,长峰医院、立康中医院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长峰医院与立康中医院均提出上诉。2008年6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提到,长峰医院向立康中医院提供房屋和诊室,并提供合法手续,立康中医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行为已经构成行政法规关于禁止承包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给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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