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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青岛1人被终生禁驾

2023-3-10 13:06| 发布者: 齐鲁| 查看: 36| 评论: 0

摘要: 3月9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3年第3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1人被终生禁驾。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 ...
3月9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23年第3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1人被终生禁驾。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案例

2021年7月24日2时许,刘某朋驾驶小型轿车沿西流高架桥城阳往南泉方向行驶至西元庄路段时,与顺行在前于某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于某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朋现场驾车逃逸。

刘某朋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系事故全部过错,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事故全部过错,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某朋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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