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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拟调整计量热价标准,特殊用房热价也有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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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4 10: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1日,潍坊市发改委发布《潍坊市区完善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计量热价)及制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该方案主要有三个内容值得注意,一是按建筑面积收费的供热价格保持不变,二是计量热价将提高24.2%,三是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阁楼等特殊用房,按照供热建筑面积11.5 元/平方米计收热费。不过,目前该方案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能否成为现实,还需要依法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上个供暖季,市区计量供热退费约5.85元/㎡

    2010年,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潍坊市发改委研究制定了两部制供热价格(即计量收费政策),并于 2014 年、2016 年,两次对两部制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

    目前,潍坊市区居民两部制供热价格为:基本热价为6.9 元/平方米,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基本热价为2.90元/平方米,差价(4元/平方米)由同级财政承担;计量热价为0.153元/千瓦时。

    2021-2022 供热季,潍坊市区实际计量供热面积约占实际全部供热面积的16%,每平方米平均退费约5.85元。初步统计前三个供暖季数据,每平方米平均退费约5.11元,供热价格远低于供热成本,造成价格成本倒挂。

    近年来,一是行业主管部门认为计量热价偏低,多次提出调整计量热价的意见建议;二是因退费较多,造成执行两部制供热价格亏损较多,供热企业推广计量供热的积极性不高,虽然给部分小区安装了热计量表而实际并未投入使用,引发用户投诉。三是部分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即使不采取任何节能措施,供热结束后大多数能退费,这对于未安装热计量表的用户来讲显失公平。

    计量热价拟提高24.2%,收费结算有两种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供热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市民、企业双方的合法价格权益,按照“多用热、多付费”原则,拟对计量热价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引导热力消费。经初步测算,拟将计量热价由0.153 元/千瓦时调整为0.19元/千瓦时,比调整前价格提高24.2%。

    方案一:维持目前“多退少不补”政策。即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元/㎡)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方案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在结算热费时,先按建筑面积和现行供热价格(23元/㎡)计算热费一次性预收,供热结束后,按用热量收费超过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超过10%;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两种收费方案

    据统计,潍坊市城区共有阁楼、阳光房(负一层)约12700 余户,另有部分地下室、车库等有供热需求。对于这部分特殊用房供热,之前采取的政策是由供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在实践中,有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容易引起纠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拟出台相关价格政策予以明确。

    据了解,目前我省济南、青岛、烟台、威海、聊城、日照、东营和淄博等8个地市出台了阁楼、地下室等供热价格政策。

    在广泛调研和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其他地市做法,拟定阁楼等特殊用房供热价格政策如下:(一)安装采暖设施且用热的,按以下方式计收热费:1.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两部制供热价格标准计收热费。2.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计收热费。其中,有房产证(合同、协议)的,按其注明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没有计费面积依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供热建筑面积,测量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二)未安装采暖设施的或者安装了采暖设施但不用热的,不得收取供热费用。

    潍坊市发改委工作人员表示,现就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1日前反馈至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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