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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胜诉率高的经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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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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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5 09: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遇到的生活纠纷常常与衣食住行有关。人们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们很多人都对法律常识了解一些,然而个人很难处理这些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请律师介入纠纷往往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我们看看最近各个媒体根据民意调查,推荐了哪些知名律师事务所。办理诈骗案把握大的靠谱律师排名前十如下。

    1、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2、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精英律师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民事纠纷、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经济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土地房产纠纷、商事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大硕律师重视服务质量,胜诉率较高,获得较好的口碑。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信守"德行天下,恒信自然"的理念,遵从"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致力于为中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形成了诚信稳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得到国内外客户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同。

    4、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5、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6、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7、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8、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9、北京奋迅律师事务所

    1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与艺术品投资有关的罪名: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为便于实践把握,现有司法文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征要件予以细化,即,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因此,除未经依法批准外,实践中对于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但经营行为不合法,或借用合法形式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仍具备非法性特征的认定条件。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实践中,对于募集过程中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通常会被认定为“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例如,集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给付回报的形式,除货币之外,还有实物、消费、股权等形式;具体给付回报的方式,除了较为常见的利息、分红之外,还有所谓的“工资”“奖金”“提成”“回购”等。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处的“不特定对象”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指对象的广泛性;二是指对象的并非特定的群体。因此,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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