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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电动车左转未让直行酿事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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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0: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3日上午11时,在即墨区鹤山北路与石林一路交汇路口,发生一起因电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中,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时,与王某驾驶的鲁B***U9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

据事故现场民警勘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因此,张某某需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王某则无需承担责任。

即墨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务必提高警惕,认真观察交通状况,减速慢行。特别是转弯车辆,应当主动礼让直行车辆和行人,确保行车安全。同时,也呼吁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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