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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高空掉落水泥块砸中身亡 物业称系"挑板"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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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8-28 14: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6日9时许,四川江油一名6旬老人被高空坠物砸中不幸身亡。

    27日,红星新闻记者走访发现,事发现场位于江油市凤凰城小区,每户房屋的窗户上下均有一块伸出墙体的“挑板”。物业公司表示,砸中老人的水泥块,是6楼一住户窗户上边“挑板”一个角落的脱落物。

    对于此事,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江油市公安局正在调查;江油市公安局表示,该局已将脱落物移交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进行检测。同时,江油市中坝街道办表示,他们正在处理善后事宜。

    那么,对于这场悲剧,谁该承担责任?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律师,对事件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法律分析。



    图为事发小区

    事发现场:

    6旬老人被高空坠落水泥块砸中身亡

    小区物业贴出“危险告知书”

    27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江油市凤凰城小区,该事发地拉起了警戒线,还贴有提示语:小心高空坠物,禁止通行,后果自负。

    同时,物业公司也贴出“危险告知书”:江油市凤凰城一期周边,现发现有瓷砖和水泥块脱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请大家绕行,远离警戒线,如不遵守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后果自负。



    事发地周围拉起了警戒线并贴有安全提示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二楼一家餐馆还请工人对二楼挡板上的一些杂物进行清理,防止脱落砸伤人。此外,现场还有两名社区工作人员,提醒过往路人不要进入警戒线。

    这么做的原因,是因为26日上午9时许,楼上掉下一水泥块砸中一名路过的男子头部,并致其死亡。

    一名现场目击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时他在不远处玩手机,突然听到一声响,抬头一看,发现一名男子倒在血泊中,头部被一块水泥块砸中。事后,120、110均赶到了现场,但该男子已经身亡。凤凰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被砸中男子60多岁,就住在附近。事发后,已经联系上了其家属。

    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曾就此事对网友进行了回复:“8月26日9时许,我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江油市涪江二桥六月雪干锅楼下报称高空坠物。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了解,系一名男性被高空坠物砸中。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各方回应:

    物业称系“挑板”脱落

    住建部门正在检测脱落物

    高空掉落的水泥块从何而来?有网友拍的照片显示,系沿街一住户窗户上边“挑板”的一个角落脱落。

    8月27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6楼一住户窗户上边的“挑板”部分脱落。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张经理证实了此事,并表示该户业主不在家,物业公司已将剩余部分的水泥块进行了清理。



    物业所指发生脱落的“挑板”(红圈内)

    “我们对剩余部分进行了测量,宽11厘米、厚16厘米。我问了我们公司的工程师,这个叫‘挑板’,是受弯受扭构件,属于房屋主体结构。”张经理说,“这里面应该有钢筋,但实际上没有钢筋。”

    张经理介绍,小区于2008年建成,但其所在的物业公司系2018年进入;该小区共有约500户住户,每户都有这样两块“挑板”,共计1000块左右。同时,他带记者在小区楼顶转了一圈,指出了小区楼顶多个位置存在脱落风险,他们已经排查处理。

    事发后,张经理将砸中老人的脱落物进行了妥善保管。27日上午11时许,民警找到张经理,带走了该脱落物。

    那么,这个脱落物的部位到底是属于主体建筑,还是建筑外墙,或者其他?对此,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江油市公安局正在调查。江油市公安局表示,该局已将脱落物移交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进行检测。同时,江油市中坝街道办表示,他们正在处理善后事宜。

    律师说法:

    如物业未尽管理义务应担责

    若属房屋质量问题可向开发商追偿

    一名建筑业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脱落物所在位置,建筑上专业名称叫“飘窗板”或者“空调板”,属于主体结构,因为是挑出去的,也称为“挑板”。

    对于此事,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案涉窗户外部檐台部分是外墙的一部分,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对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负有物业管理的义务,涉案窗台外檐年久失修,脱落情况十分明显,肉眼可察。物业公司若未能尽到管理和维修义务,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涉案的窗户外檐系共有部分,不属于业主专有,该业主对窗户外檐并无管理和注意义务,因而无需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但如果该业主擅自对其窗户外檐进行改装或加装,则该业主将因其自身侵权行为对涉案窗户外檐负有注意和管理的义务,在此前提条件下,窗户外檐砖块脱落造成他人损失,该业主也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王英占表示,是否属于房屋质量问题,需要相应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若属于房屋质量问题,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第二款“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开发商追偿。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伟依据民法典1253条、1254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首先看事件发生之前,是否已有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了小区高空的危险隐患,如果物业公司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为天气暴热且存在质量问题而发生不幸事件,物业公司不能预见其危险情况的发生,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脱落的部位及致人死亡的物件是什么?这个必须先弄准确,该物件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依法要承担责任。若经权威鉴定机关确认开发商在房屋主体及附属部份质量有问题,该房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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