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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30000元!山东建大工程质量检测、济南联大机动车检测因出具不实报告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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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7 14: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1月初公布济南联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山东建大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山东建大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济南联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均被罚款30000元。

济南联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罚款:3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9月18日对号牌为鲁AX91S1、鲁A5T59N、鲁A5A22M的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OBD过程数据显示油温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热车检测状态,查阅检测视频,未见车辆插入油温尺,分析仪屏幕及上传监测数据均显示油温约140℃,车辆在以上状态下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根据录像机视频,2024年9月18日8:00,当事人2号检测线氮氧化物分析仪显示的油温传感器温度由约44℃突变为约144℃。当事人柴油车的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140元/辆,共收取上述3辆机动车检测费用为420元。



山东建大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罚款:30000元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和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的规定。

经查实,当事人出具的报告编号为XT20240007c的检测报告中,无法确定蒸压加气混凝土样品与IPP保温墙板中的加气混凝土是同规格同批次的,存在样品混淆的情形,故导致IPP保温墙板面密度检测结果185kg/㎡和加气混凝土的干密度检测结果439kg/m³ 无法相互印证,且检测结果无法复核。当事人委托山东和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耐火极限检测项目进行分包检测,送检的IPP保温墙板样品的规格型号为2100mm×600mm×200mm,与出具报告编号为XT20240007c的检测报告中的IPP保温墙板样品的规格型号为2100mm×600mm×250mm不一致,在样品流转过程中存在样品混淆、性状异常改变的情况。 因当事人面密度和耐火极限检测项目费用无法独立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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