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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 友客便利店被罚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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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2-28 11: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即墨区青石路友客便利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被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根据监督检查,2023年2月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即墨区环秀青石路356号的即墨区青石路友客便利店进行检查,该便利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便利店销售商品(农夫果园、红牛)未明码标价。

    即墨区青石路友客便利店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青石路友客便利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5.3元;罚款2500元。

    据信网报道,友客便利登州路店的商品实际价格与标注价不相符被消费者投诉。友客便利登州路店销售的雀巢冰激凌,标价是14元,结账时实际扣款19.8元;标注价格为10.9元的梦龙雪糕,结账时实际价格为13元。

    针对商品标价与实际付款价格不符的问题,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政策咨询科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商家在售卖商品时是必须要进行明码标价,并要根据标注价格销售做到诚信经营,若消费者发现商家违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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