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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初中生的亲属:他脸部遭重创 至今没有等到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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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18 11: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3名同学杀害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3月17日晚,河北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在微观肥乡公众号上发布通报。



    图为情况通报截图

    网传遇害者颅骨照片

    有关部门辟谣:与本案无关

    案件发生后,网友围绕案情提出诸多疑点。其中,“雯雯想要幸福”“麦恩莉”“拉布拉蝶儿”等多个平台的博主发帖传播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颅骨照片,并有博主根据该图片,配文作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帮凶”等分析和结论。经央视法治在线记者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该网传照片和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无关。

    犯罪嫌疑人均为留守儿童

    家属:至今没有等到道歉

    就读于邯郸市肥乡区旧店中学的初一学生小光(化名)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

    据此前报道,受害人小光今年13岁,就读于邯郸市肥乡区旧店中学初一年级。据其父亲王先生描述,3月10日下午5点,小光手机关机处于失联状态,家人一直找到晚上10点多未果,于是报警。

    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小光同行的还有另外3名男同学。

    3月11日凌晨2点,警察与村书记一起去询问了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小光。后经查询小光微信记录,发现与其中一名学生的转账记录,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才交代将小光杀害并埋在了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的事实,该大棚仅距离其中一名学生家不足百米。



    图为网传的三名嫌疑人照片

    3月13日下午,受害者的父亲王先生,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文,并附上了儿子当天遇害前与嫌疑人在一起的监控画面。据正观新闻,3月14日,记者与王先生确认该朋友圈确为其所发。



    王先生发的朋友圈截图

    据正观新闻报道,至于嫌疑人家属们的态度,“据我所知其中两户人家已经人去楼空了”,小光的姑姑王女士表示,三名嫌疑人的家属至今没有出面致歉。

    “如果把铁锹比喻成刀的话,刀刀致命。”王女士称,小光的头部、脸部都遭到过铁锹的重创。

    “三人都是小光的同班同学,张某还是小光的同桌。”王女士表示,自己的侄子小光虽然平时学习不太好,但特别老实听话,性格很好。她回忆此前小光曾流露出不想上学的情绪,“当时问过他原因他没说,确实也是我们有疏忽。”

    据新黄河3月14日报道,父亲王先生还表示,小光生前在旧店中学上学时,就疑似遭受过同学的霸凌。

    记者还走访了解到,三名犯罪嫌疑人也都是留守儿童,父母均在外务工,他们平时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



    被杀害学生遗体发现现场 视频截图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此事一经媒体曝光,立刻引发了网友们的怒火。









    图为网友评论截图

    “未成年”是“免死金牌”吗?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效。在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介绍说,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宫鸣表示,针对这些新的趋势和特点,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一体落实“保护、教育、管束”理念,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

    3月16日,知名法学教授罗翔发布视频谈及此事。罗翔表示,此事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罗翔称,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孩子而言,最重要的依然是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法律所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人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罗翔发视频谈论此案,称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媒体:非常有必要再次开启未成年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讨论

    据央视网消息,综合相关信息,这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一是受害人父亲在社交媒体上自述,儿子是被三名嫌疑人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手机钱被转空。二是受害人姑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孩子失踪后,家属曾经找到一个同学(后被证明为嫌疑人),他还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而直到其他2名同学松口,才说出受害人尸体被埋在了废弃蔬菜大棚内。三是受害人曾被3名嫌疑人多次欺凌,课余时间还被多次锁在厕所旁的劳动间小屋。

    这起案件与不久前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比较相似,在那起案件中,涉事男孩也是用十分残忍的手法杀害了女童,事后在面对家属询问时也是多次撒谎干扰搜寻工作。此后,由于男孩作案时未满12岁,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部门撤案处理。而邯郸这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疑人在作案时已经满了12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若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由本案出发,非常有必要再次开启未成年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讨论。这个原则源于英国,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前述推定就会被推翻,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杀害13岁初中生案与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用残忍手段故意杀害他人,但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却大相径庭。一个是进入刑事程序,受害人家属有可能讨回公道,一个是受害人父母需要用一辈子来接受撤案结果。



    图为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调整时间线梳理

    由于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规定是十分机械的,14岁到16岁负何种责任,12岁到14岁负何种责任,这固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规避将未成年人轻易入罪的问题,但必须要看到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就像用身高去决定儿童可以享受到何种乘车优惠一样,导致了受害人在讨回公道这件事上完全是看运气,家属只得祈祷行为人在犯罪时已经满足了刑事责任年龄。这种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护嫌疑人一方的设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亦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诸多诟病,进而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质疑。

    14岁至16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责也好,12岁至14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残,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负责也罢,都需要在原则之外考虑例外,在普遍之外考虑特殊。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河北邯郸的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态度是预防,比如强调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预防?毕竟中国还有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问题,如何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不形成像湖北荆州女童案那样只得由受害人家属默默承受的案件?

    两个方面无疑需要同步推动,才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打击犯罪,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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