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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山大齐鲁医院涉嫌违规收取床位费等 被罚没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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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22 14: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医疗服务费,近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被没收违法所得46703.58元,罚款13296.42元,合计罚没款60000元。

    企查查引用的《青北市监处罚〔202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11月15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在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收取“床位费”“胃肠减压”等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文件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医疗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6703.58元;罚款13296.42元,合计罚没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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