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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秒抢付尾款仍无缘"优惠前50名" 法院:商家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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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5-29 11: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各大网购平台的购物节促销活动里,商家花样繁多的优惠活动让人眼花缭乱。在被“0元购”“五折购”、前百名折上折等活动吸引拼手速的同时,有不少消费者“吐槽”,一些网购活动规则过于复杂,像“做奥数题”一样算不明白。这些五花八门的优惠活动是否真的如商家承诺的那样,能让一部分积极参与的消费者获得实惠呢?

    广州互联网法院此前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广州某网店在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称,店内部分产品“0元购、5折、7折”,其中全店前50笔订单可享受0元购优惠,并在网页中提示活动当日20点开卖。消费者李先生在活动当日用“一秒”付尾款,却还是没能挤进促销活动前五十名的名单里。于是,李先生将商家诉至法院。

    1秒付尾款仍无缘中奖 买家诉商家欺诈

    李先生按照该网店的要求,于产品开卖前购买了“0.01元”的预约订单,并在活动当日19时59分3秒创建订单,20时00分01秒在线支付价款1188元。李先生认为,自己完成付款的时间在商家规定的开始售卖时间仅仅过去一秒钟,一定会在商家的优惠名单中。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袁玥:李先生按照活动的要求下单,并且在晚上八点之后就付款了。但是在商家公布的中奖名单当中,却没有发现自己的这笔交易的订单。李先生就询问店铺客服,为什么自己的交易订单不在中奖名单当中,店铺客服就告诉李先生,因为创建订单的时间早于我们活动开始的时间,也就是早于晚上八点,导致没有参加促销活动的资格。



    对于商家的解释李先生并不认可,李先生认为,在该网店对这个促销活动的宣传页面中并没有对创建订单的时间有详细规定,且他在付款前也咨询了店铺客服可否在活动开始前创建订单。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袁玥:他在活动促销之前也专门去询问了店铺的客服,说是不是我晚上八点之前把订单创建好,晚上八点之后付款就可以参加这个活动了,也得到了店铺客服的肯定。



    为安抚李先生情绪,该网店第二次公布中奖订单,将李先生的订单列入“51—150名半价名单”内,并同意给予李先生所购产品的五折优惠。李先生认为这家网店以虚假“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店商家退还购物款1188元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3564元。

    商家辩称中奖消费者为

    1秒完成下单及付款

    李先生在活动开始后一秒内完成付款,却仍然排不进前50名。那么商家公布的中奖名单中,前50名的买家都是什么时间付的尾款呢?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袁玥:在我们的要求下,商家确实在店铺经营的页面公示了这些中奖的订单情况,当中也包括了付款的时间,我们发现前50名的中奖订单当中有48个都是在晚上八点零分零秒完成的付款。但是我们觉得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是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去实现的,在一秒钟之内能够同时完成下单以及付款两项操作。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该48笔订单买家均在该店促销活动开始后1秒内完成下单和付款。

    商家应对有奖促销活动真实性

    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被告网店所公布的中奖名单,买家在1秒内同时完成了下订单和付款的操作,这显然不符合常识,那么“中奖”名单的真实性如何保证,谁需要对这个促销活动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呢?

    法官表示,商家作为“优惠促销”活动的制定方和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就该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以认定“优惠促销”活动虚假。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袁玥:我们也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责令了商家在他提供的这些中奖名单当中,随机就三笔订单的交易,向法庭提供证据去证明这些交易订单是真实发生的,并且商家也按照这些订单的购款的数额向消费者已经完成了退款,目的是让商家去证明这个活动是真实发生的,公布的中奖订单的信息也是真实的,但是商家直至我们判决作出的时候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涉促销活动的规则内容来看,商家不同客服在消费者下单前后作出了前后矛盾的回复,特别是店铺客服有关“需20:00后再下单并付款”的表述既未在活动规则中明确告知,也与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不符。再次,从商家公布“中奖”订单的情况来看,在先公布的订单列表中并无案涉订单,但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商家即给予原告“特殊”的五折优惠,表明商家无须遵守事先制定的活动规则。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网店商家实际上是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以获取利益,构成法律规定的消费欺诈行为,判令被告网店商家退还原告李先生所购商品半价款594元,并承担原告李先生诉求的价款三倍赔偿3564元。

    商家促销条款模糊不清

    法律如何认定?

    用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再用虚假的“中奖名单”蒙混过关,法院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那么网络促销活动规则到底谁说了算?遇到商家模糊不清的促销条款,法律上如何认定呢?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官表示,商家制定的规则需要保证合理、可操作,且不得随意变更规则内容,不得设置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例如,不得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否则将认定该内容无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袁玥:一些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免除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一类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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