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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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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15 16: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5日消息,据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上海市发布关于开展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参与范围为上海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药机构自愿参与。约定采购量为所有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总和的80%。采购周期为两年,视情况可延长。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统一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衔接。

    附:关于开展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提速扩面,进一步降低人民群众用药负担,现就本市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编号:SH-ZCY2023-1)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参与范围为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药机构自愿参与。约定采购量为所有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总和的80%。医疗机构未报送需求量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零。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见附件1。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两年,视情况可延长。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统一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衔接。

    三、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

    (二)申报品种资格

    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及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代码的上市药品。申报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四、拟中选药品确定

    采用带量询价规则,询价价格参考2021年湖北联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中成药省际湖北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4号)》(以下简称湖北联盟中标价)及本市相关药品挂网采购价确定。具体程序及规则如下:

    (一)询价价格规则

    A类通用名药品(本市已挂网湖北联盟中标的通用名药品):

    1.申报企业药品本市已挂网且湖北联盟中标的,以该企业药品本市最低挂网价与湖北联盟中标价取低作为询价价格。

    2.申报企业药品本市已挂网但湖北联盟未中标的,以该企业药品本市最低挂网价及同通用名湖北联盟最高中标价(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差比,下同)取低作为询价价格。

    3.申报企业药品湖北联盟中标但本市未挂网的,如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以该企业药品湖北联盟中标价及同通用名本市最低挂网价取低作为询价价格。

    B类通用名药品(本市已挂网湖北联盟未中标的通用名药品):以该通用名药品本市最低挂网价及同采购组湖北联盟最高中标价取低作为询价价格。

    C类通用名药品(本市未挂网湖北联盟中标的通用名药品):

    1.申报企业药品在湖北联盟中标的,如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以该企业药品湖北联盟中标价作为询价价格。

    2.申报企业药品未在湖北联盟中标的,如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以同通用名湖北联盟最高中标价作为询价价格。

    D类通用名药品(本市未挂网湖北联盟未中标的通用名药品):如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以同采购组湖北联盟最高中标价作为询价价格。

    (二)拟中选规则

    申报企业同意以不高于询价价格在本市挂网供应的,可获得拟中选资格;已挂网药品不同意按不高于询价价格供应的,作为未中选药品。拟中选价以申报企业提交的《上海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价格申报函》(附件2)为准。

    同通用名下拟中选价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规格及最小计量单位后的价格作为“可比价”,按“可比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最低为第一名,次低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当“可比价”相同时,按照以下规则依次确定排名: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大的优先。

    2.2022年本市“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量大的优先。

    五、中选药品确定

    (一)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示,并接受申投诉。申投诉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中选结果公布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发布中选结果通知。

    (三)协议采购量分配

    第一步: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的厂牌药品在中选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根据以下规则按比例分配采购需求量,作为基础量。基础量占约定采购量的比例见下表。



    第二步: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的厂牌药品未在中选范围内的,该厂牌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及中选药品除基础量后的剩余量作为待分配量。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在排名前三位的中选药品及本医疗机构已填报且中选的厂牌药品中自主选择。

    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由基础量和分配量累加组成。

    (四)签订购销协议

    中选结果通知发布后,按要求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并执行。

    六、未中选药品管理

    (一)价格管理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有中选企业的通用名药品,已在本市挂网的未中选药品根据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际降幅的一定比例进行降价,可不低于本次询价价格。

    2.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未有中选企业的通用名药品或采购组药品,已在本市挂网的未中选药品以本次询价价格作为议价红线。

    3.未在本市挂网的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后,如接受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规则的可纳入中选药品管理范围。

    (二)使用管理

    本市医疗机构如需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的,可按本市现行挂网议价有关规定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未中选药品采购量不得超过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采购量的一定比例。

    七、材料构成与提交

    申报材料包括《上海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价格申报函》(一式两份)(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每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如未在本市挂网的药品,需同时提供企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外包装图片、国家编码截图等,装订成册后封装。

    (一)询价价格沟通时间

    日期:2023年8月17日-8月18日

    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一楼

    电话:021-31773261、31773273

    价格沟通会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参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具体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递交时间

    日期:2023年8月24日上午9:00-11:00

    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一楼

    申报企业应在规定地点及截止时间前递交申报材料(现场校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材料封面粘贴“信封封面样张(附件4)”,申报材料密封不严,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后续具体工作安排,请及时关注上海市阳光医药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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