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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现场存在主体安全行为 青岛华颐丰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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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0-10 11: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华颐丰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青岛中惠圣熙产业园二期项目因施工现场存在主体安全行为、临时用电、脚手架、高处作业、深基坑等7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被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处罚。

    据介绍,青岛华颐丰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青岛中惠圣熙产业园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主体安全行为、临时用电、脚手架、高处作业、深基坑等7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了《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青岛市实施办法》(2003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4月9日,市政府令〔2021〕285号)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青岛华颐丰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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