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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任财险高管讲消保丨严格执行“三适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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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1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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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4-8 14: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消费者。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及销售过程中应做到:

      1.根据消费者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向消费者推荐符合其需求和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

      2.在产品设计和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误导性、夸大性宣传,保障消费者合理选择金融产品的权益。

      3.根据产品特性、客户能力及风险偏好等条件,选择合理的目标客户群体,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消费者发布产品信息,避免向风险偏好低或投资能力有限的客户推荐不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产品。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使用金融服务时应做到:

      1.充分了解自身需求和承受能力,合理选择适当产品,避免盲目跟风购买。

      2.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充分了解产品条款内容。

      3.选择正规公司、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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