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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从3500元减至1500元?男子起诉后被济南法院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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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4-16 15: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前,针对女方抚养未成年的孩子,男方答应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但在离婚后,男方又起诉到法院,称因收入减少,需将每月抚养费从3500元降至1500元!

    魏小某是魏某和陈某的婚生子,2021年6月,陈某向槐荫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陈某和魏某离婚,婚生子魏小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魏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之前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近日,魏某向槐荫区法院又发起诉讼,称因收入减少,要求降低抚养费。

    陈某称在离婚诉讼中,魏某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根据他的每月实际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判决魏某每月支付魏小某抚养费3500元。

    魏某主张其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近期收入下降,无法再继续承担上述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

    陈某辩称,离婚后她和孩子一直租房住,每月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奶粉等生活花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随着孩子的长大,教育投资、衣食住行等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孩子魏小某也说,魏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槐荫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抚养费也具有合理性。魏某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但其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已导致其无力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

    结合魏某提交的证据,再考虑到魏小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魏某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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