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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到30年前1万元定期存单取不出 银行:利息没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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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0年前在银行存了1万元定期,李先生竟忘记了这笔存款。今年找到存单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并按存单约定利率,支付存款之日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

9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于上月底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向李先生返还存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存款利息,利息为分段计算。



男子找到遗忘30年的1万元一年定期存单 资料图

李先生起诉称,存款后因事多,他忘记了该笔存款,今年2月他到医院就医,后找到该存单。3月,他前往银行取该笔存款时,被告知存款时间久远,需查找档案。5月,银行工作人员称找到该定期储蓄存单存根,该存款没有挂失,也未被取走,同时告知因时间太长,该存款利息无法计算,建议走司法程序以法院判决为准。

某银行辩称,案涉款项已经超过30年,李先生没有主张已经超过时效。若法院支持该存单,只能从1996年12月9日起按照活期利率计算,李先生主张按照存单约定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银行经多次改制,1995年的档案还在查找,如查到该款项已被支取,银行保留辩解及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定,1995年12月9日,李先生在某银行(原某信用社)存款1万元,某银行向其出具定期储蓄存单1份,载明“存入日期95年12月9日,李先生存入壹万元整,期限:于1996年12月9日到期,按月息9厘15毫计息”。

法院认为,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银行负有依法兑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法定、约定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定期存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案涉存款存入日期为1995年12月9日,发生在《储蓄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应适用该条例及配套央行计息规则。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的,存期内按存单约定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存单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结合存单载明内容,本案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其中,第一阶段(期内利息):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15‰计算。第二阶段(逾期利息):自1996年12月10日存款到期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各时段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

法院认为,某银行作为承接原信用社权利义务的金融机构,长期未兑付案涉存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兑付本息的民事责任。某银行以存款时间久远、超过多年未主张为由抗辩不予兑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返还李先生存款本金1万元;某银行支付李先生存款利息(分段计算:1995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9日期间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5‰计算;1996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对应时段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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