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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制作虚假信息胁迫兼职女大学生发生关系:她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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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大学生张某(化姓)在酒吧兼职营销师,被无业男子李某添加为好友后,李某多次将聊天记录等制作成虚假信息,以对外扩散相威胁,张某出于恐惧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9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法槌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得知张某在某酒吧兼职营销师,遂通过私信添加其好友。李某制作带有张某账户信息、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及标题为“以约炮名义组局喝酒”的“瓜条”并发给张某,威胁将发布到网络和学校频道上,张某出于恐惧遂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后李某又如法炮制威胁张某并得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拒不认罪认罚,不予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没有进行肢体上的反抗,但张某在与李某聊天、沟通中均多次强烈表达了不情愿和拒绝,在视听资料中张某也在哭泣和求饶,结合张某系刚成年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名誉的败坏、隐私的泄露容易产生无助和恐慌心理,李某的行为已达到对张某精神上的强制,张某系受到李某的胁迫、孤立无援不敢反抗,故张某不存在自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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