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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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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4-18 14: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结合实际进行了创新和突破,更加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监管体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建立社会共治格局。《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建设者、受益者,也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强化和落实其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条例》专门开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章,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进而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职责内容上,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魏刚介绍,在安全管理上,《条例》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及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等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其安全生产情况,从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条例》聚力构建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范围未明确问题,规定其范围及职责由同级安委会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针对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不明确问题,规定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的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特别是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专门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避免因执法改革出现监管“真空”。

      安全重在管理,事故重在预防。《条例》通过立法推动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建设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铲断由风险演变为事故的链条;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数字化管控等做出强制要求,推动实现“危险的地方没有人、有人的地方不危险”。在教育培训方面,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实践基地并向社会开放,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就要求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在风险积累阶段就要积极介入治理,守住“预警线”,才能守好安全“底线”。

      安全生产没有看客,人人都是主角,此次《条例》修订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围绕解决企业问题隐患“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风险隐患“把脉问诊”,为企业兜住“安全底”。围绕解决社会群众“自主建安”意识不强的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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