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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迷局”!企业未开售产品却上市,莱西警方揪出“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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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6-13 14: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莱西一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未正式上市销售,但市面上却有人在公开售卖,警方在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介入调查,很快便将一名企业“内鬼”揪了出来,及时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对此,企业专门送锦旗表示感谢。



    2023年5月30日,莱西市公安局夏格庄派出所接到青岛某有限公司报警称:公司生产的一款圆珠笔目前还未正式上市销售,但市场面上却已有人在公开售卖,希望警方介入调查。

    对此,夏格庄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相关工作,对市面上售卖此款圆珠笔的情况进行深入摸排调查。经工作,民警很快便掌握了销售这款圆珠笔的当事人王某某、吕某某夫妻二人,5月30日10时,民警在莱西市黄海东路附近一门面房内将王某某、吕某某查获,现场缴获正在售卖的圆珠笔3520余支。

    经询问,二人自称这些圆珠笔系其朋友臧某某的,因他们的店铺靠近学校,所以臧某某便委托他们进行售卖。根据二人提供的情况,民警乘胜追击,于当日11时许,在莱西市上海路沙岭市场附近将臧某某查获。



    臧某某到案后,很快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原来臧某某系青岛某有限公司外协单位的班长,5月20日左右其利用该单位无人之机,驾驶电动车盗取了3560余支圆珠笔,后为将这些笔及时售出换取现金,便委托王某某、吕某某夫妻对外售卖,没想到刚卖出几十支便被警方查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提醒:广大企业单位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内部防范,完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企业财物,以免造成财物损失。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帮助他人进行“销赃”,法律规定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购买、销售赃物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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