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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慰的历史

2023-4-11 09:34| 发布者: 齐鲁| 查看: 27| 评论: 0

摘要: 西方基督教世界古希腊、罗马时代古希腊人在性行为方面并不拘谨,生殖崇拜流行,艺术家也经常描绘性行为相关的场景,唯一的特例是神殿中不允许发生性行为。这种自由主义仅限男性,希腊女性通常被与男性隔离,在家中长 ...
西方基督教世界

古希腊、罗马时代

古希腊人在性行为方面并不拘谨,生殖崇拜流行,艺术家也经常描绘性行为相关的场景,唯一的特例是神殿中不允许发生性行为。这种自由主义仅限男性,希腊女性通常被与男性隔离,在家中长大。

在自慰方面,古希腊人通常认为男性自慰是无法和女性发生性行为时,用以纾解欲望的自然疗法,是其他性快感正常、健康的替代品,可以防止性欲产生破坏性的后果。尽管如此,自慰不会被公开提及,在公开场合提及自慰被认为是奴隶或疯子的行为。自慰不被谴责,也不被提倡,因为自慰被认为是一种对精液和时间的浪费,违背了希腊男性扩大家族血统的基本责任。一个经典的故事是,古怪的希腊哲学家第欧根尼经常在公共场所自慰,并表示“如果以同样的方式抚摸我的胃,就能缓解我受到的饥饿感”,这是他受到社会指责的原因之一,其他的原因还包括在集市上吃东西等,就此而言,在公共场所自慰的后果可能并不严重。古希腊女性尽管在生活中受到严格的限制,但目前的史料表明女性自慰在当时可能同样存在,比如当时存在一种被称为“olisbos”的假阴茎。

与古希腊人不同,古罗马人通常将男性自慰描述为缺乏地位和男子气概者进行的软弱可耻的活动,尽管在罗马文学记述中,几乎所有男性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自慰行为。与现代人相似,古罗马人留下了大量词汇和俚语形容自慰。某些希腊化的罗马哲学家也借用希腊哲学家的观点,对自慰展开辩护。

几乎所有古罗马文学资料都是由男性撰写,故关于古罗马女性自慰的情况难以考证。许多古罗马时期的“假阴茎”被考古学家发现,考虑到古罗马人的生殖崇拜,其中一些假阴茎的作用可能是驱邪并带来好运,但另一些假阴茎,尤其是部分双头的假阴茎显然有自慰用途。古罗马诗人马夏尔(Martial)所著《警句》(Epigrams)中11.104篇暗示希腊神话中奥德修斯的妻子佩涅罗佩在奥德修斯睡觉时于床上自慰,也在神话背景下讨论了女性自慰的现象。

基督教时代

宗教指导下的西方传统文明,至少从基督教诞生以来,便一直对性持否定态度,几乎所有形式的性表达,除兼具传宗接代及保持贞洁的婚姻性交外,都受到宗教道德的激烈抵触。

自慰是一种常见的非生育性行为,故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卫道士担心其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将其谴责为“秘密犯罪”,自慰被西方宗教作为罪恶的原因大抵如下:

(1)犹太教传统:犹太教传统中,禁止自慰始于《创世纪》38:7-10中俄南的故事。俄南是犹大的次子,其长兄珥死后,犹大令俄南与其嫂子同房,为兄长留后,俄南不愿,故每次于射精之前遗精于地以免嫂子怀孕。耶和华认为俄南之举为恶,就令其死去。对于俄南的故事解释颇多,虽然俄南的行为在《创世纪》中被明确形容为其不愿意生育被认为是长兄后代的后代,但犹太教传统观点还是认为耶和华之不悦源于俄南遗精于地,浪费种子的行为。这种看法,或称“俄南主义”(Onanism)成为了犹太-基督教对自慰态度的根源。基督教等亚伯拉罕宗教抵触自慰的核心并非由于其快感,而是由于其浪费了关键的“精液”,这是出于原始父权思想的表现。出于这个理由,基督教对女性自慰的批判较少见。犹太教经典《塔木德》严格禁止男性自慰,自慰者甚至可被判死刑,这种禁止是否适用于女性目前尚不清楚。以色列的性道德远比埃及、希腊或罗马的观点严格,性行为被认为是对上帝的亵渎,包括自慰在内的所有婚后性交以外的性活动都是被禁止的,这种态度奠定了其后基督教对性的态度,又反过来影响了西方社会对性的态度。

(2)早期基督教吸纳的哲学传统:圣经文本中,并无一处明确将自慰定性为罪恶,也没有关于自慰的规约。针对自慰的抵触除吸纳犹太教传统外,也可能起源于早期基督教受到的各种近东哲学的影响,如罗马的斯多葛主义,希腊的新柏拉图主义,中东的诺斯替主义,波斯的琐罗亚斯德教等,作为早期基督教一支的摩尼教可能也属此列。这些哲学传统都秉持二元信仰,将物质与精神、身体与灵魂、善与恶、男性与女性、生育与性快感对立起来,并以某些对禁欲主义的提倡谴责了与生育分离并对立起来的性快感。自慰作为一种寻求性快感而非生育的行为自然也受到谴责。圣经文本中的一些段落也被用于谴责自慰,如《利未记》15:16,《申命记》23:9-11.《罗马书》1:24.《哥林多前书》6:10等。

(3)教士的独身主义:神职人员独身起初并无强制要求,直到13世纪罗马教廷颁布训令确立神职人员独身的准则。起初,独身只作为一种教士的生活方式,其后,在4世纪末,出现了已婚牧师仪式前禁欲的法律,其目的是保持仪式的纯洁,如禁止在圣餐前夜性交。5世纪逐渐兴起的修道院主义和其后展开的宗教改革加强了教士独身主义的潮流,修道人员的生活受到严格管理,出于其可能成为修道者与上帝完美结合的障碍,自慰或同性性交等行为被严厉禁止。神职人员独身观念的不断强化,使得性与信仰进一步割裂,渗透入对性的认识及理解中。

(4)神学权威的观点:诸多著名的神学家都将自慰乃至性欲本身视作一种罪恶。早期教会最具统治力的神学家,希波的圣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便在著作中对自慰大加批驳。奥古斯丁皈依基督教前曾纵情肉欲,故在神学上强烈反对性行为,其在著作《忏悔录》中写到,“情欲起源于内心的情感,情感如毫无节制,便陷于邪僻”,显然,生活于公元4~5世纪北非的奥古斯丁也受到了诺斯替主义及新柏拉图学派的影响。奥古斯丁认为性欲是来自动物本能的欲望,性交是动物性欲的结果,夫妻性交的唯一理由是生殖,其认为自慰的罪恶更甚卖淫嫖娼,后者是一种“自然的罪恶”而前者是“非自然的”。奥古斯丁对性的观点深刻影响了后世对性的态度,这种扭曲的观点被大量中世纪的教规、法典引用,其影响甚至持续到现代,最晚直到1962年的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常用自然法来合理化基督教的中世纪神学继承奥古斯丁的传统,将性犯罪按是否出于生殖目的分为自然罪与非自然罪,强奸、乱伦和通奸被认为是非法但自然的罪行,而自慰和同性恋被视作既非法又不自然的罪恶。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其代表作《神学大全》认为自慰无异于杀人,一方面其不通过肉体结合就获得肉体快乐,另一方面其破坏了本应供给生殖的精液,其观点后来成为了文艺复兴时期批判自慰的道德论据。出于这样的权威观点,中世纪社会形成了普遍认识,即自慰会将人带向永恒的地狱,是一种致命的罪恶。

(5)自慰的普遍性:在中世纪,教会将自慰视为一种较其他罪更严重的恐怖,或许是因为自慰本身非常普遍,不仅广泛存在于普通人,神职人员也不能免俗。对于神职人员而言,自慰显然是其遵守宗教道德的重要问题。历代教宗曾多次谴责自慰行为,包括1054年的利奥九世、1666年的亚历山大七世及1679年的英诺森十一世。由此,中世纪天主教对自慰的惩罚也相当严重,成年人自慰通常需要在感化院中忏悔一年,而神职人员的忏悔时间通常更久。

(6)性与魔鬼信仰的联系:中世纪教会对家庭价值观的严格控制,往往代表信徒对性欲及性行为的过度恐惧,其通常源于对神罚的恐惧。性被作为一种魔鬼的工作,逐渐与异教、异端牢牢联系起来。大多数中世纪的异教徒通常都被指控犯有性罪,包括但不限于自慰、同性恋、通奸等。文艺复兴时期,宗教裁判运动兴起,在其最兴盛的地区如德意志南部、阿尔卑斯山区、比利牛斯山区,数十万人被拷打以承认和魔鬼的性接触,包括自慰。复兴的古典人文主义也认为魔鬼附身于男性和女性,导致其自慰。宗教改革运动后,虽然西方的教会和信仰产生了巨大分裂,但无论是新教还是天主教都强烈反对自慰等非生殖性行为。16世纪开始的梅毒大流行可能加强了对自慰的恐惧,尽管在诸多民间偏方中自慰都被作为一种预防或治疗性病的普遍做法。

(7)道德神学的观点:对自慰的道德神学批判包括几个方面,最经典的观点是道德神学家对于精液作用的解释,即人来自于精液,精液是人的种子,保护种子应当成为一种任务。在男性自慰行为中,人类的种子被杀死了,故男性自慰被上升到与堕胎同等罪恶。另一种道德神学批判认为自慰者在自慰时必然有某些想法,而这种想法可能加重自慰的罪恶,若遐想的目标已婚,则犯有通奸罪;若遐想的目标仍处童贞,则犯有荒淫罪;若遐想的目标是亲戚,则犯有乱伦罪;若是神职人员则犯了亵渎罪。

尽管历史文献及神学著作中,可见大量对自慰的谴责与定罪,但我们很难了解到基督教时期的人们是否对自慰这项罪恶加以驱除。鲜有人提到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自慰这项罪恶,更少有神职人员论及自己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比起其他性罪恶,自慰虽然在道德上的定性较为严厉,但相较“性质与其相似”的同性恋,教会与世俗司法机构自始至终都对压制自慰缺乏热情。归根结底,18世纪以前,对自慰的谴责只停留在道德层面,并无人提出自慰对身体的损害,医学界甚至援引盖伦学说的传统,认为自慰能够排出有害的体液,对身体有益无害,自慰也因此被作为早期的性病疗法。对压制自慰的质疑也屡见出现,如17世纪的著名西多会神学家卡拉慕夷(Caremuel)在其著作《道德神学基础》中表示,精液来源于汗液、唾液或血液(当时医学界的几种说法),但没有人会禁止他人排汗、排唾液、排血,故自慰并非一种违反自然的罪过,之所以被禁止只是上帝禁止这种行为。此外,这些规束有多少被人们在世俗生活中所重视也有待商榷,一个经常被引用的例子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日记作者、议会议员塞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在其日记中数次提及自慰,例如提到在教堂的弥撒中想着一位漂亮女孩做“自己的事”。

工业时代

约1712~1716年间,一本小册子在伦敦面世,这本名为《俄南之罪,或自慰的可耻罪恶与该行为对两性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在身心两方面给予受害者的建议》(Onania: or, the heinous sin of self-pollution, and all its frightful consequences (in both sexes) considered: with spiritual advice to those who have already injured themselves by this abominable practice)(下文简称《俄南之罪》)的小册子只有短短几十页,却在其后的百余年里掀起了反自慰的狂风骇浪。标题中的“俄南之罪”显然来自于《创世纪》中俄南的故事,在之前的文献中并未出现,或许是作者所创。《俄南之罪》没有作者的署名,其作者据传是一个名为“贝克”的医生。这本小册子把自慰问题从幕后带到了台前,主导了18~19世纪西方社会对自慰的观念。

《俄南之罪》较其之前的宗教文献的区别是,不但批判自慰是一种罪恶,更描述了自慰的“严重后果”,这些对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包括:导致淋病、阳痿、绝育、习惯性流产、溃疡、痉挛、癫痫、肺病等,在作者的笔下,自慰“使男女性的生长发育明显迟缓”,“如果年少时过度自慰,成年后体力和精力都不如未曾自慰的人”,自慰者被描述为脸颊消瘦、面色苍白、皮肤松垮、生殖力低下,寿命不如正常人的一半,随时都有死亡风险。即使部分自慰者没有受到肉体上的折磨,也会遭受上帝的审判,在事业上受挫,内心受尽折磨。将自慰描述成恶疾之后,作者又给出了解决的办法,精神上的方法是忏悔和禁欲,肉体上的方法包括避开豌豆等某些被认为增加性欲的食物,进行运动和冷水浴等。

就其性质而言,《俄南之罪》本身并非受当时推崇的严谨学术著作,只是一本推销产品的小册子。作者在书中的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两种特效药的用法,一种是每瓶十先令的“壮阳药酒”,另一种是每包十二先令的“强身粉”,读者可以向书店购买这两种药物。一如今天的某些保健品推销,作者只是用极其夸张的方式将自慰包装为一种可怕的疾病,目的仅仅是推销自己的“特效药品”。然而,作者的选题可谓非常成功,在他之前,自慰如同其他与性相关的问题,被覆盖在羞耻造成的约定俗成的沉默中,极少有人讨论自慰,即使讨论,也往往语焉不详。《俄南之罪》在18~19世纪经久流行,畅销不衰,除了运用大量编造的医学观点之外,另一个秘诀在于在每次再版时作者都会附加大量读者的咨询函,这些咨询函中,读者列举出的“与自慰有关”的症状种类繁多,骇人听闻,这些咨询函并非仅出于夸大及证实的目的,作者本身也通过收费咨询得利 [62]  。伏尔泰曾以讥讽的语气表示该书“大约印了八十版”,虽有夸大,但《俄南之罪》的销售业绩可谓非常成功。

《俄南之罪》的影响迅速从伦敦向整个欧洲扩散。瑞士洛桑的医生萨缪尔-奥古斯特·蒂索(Samuel Auguste Tissot)在行医早期,因成功治疗天花崭露头角,此外,他在医学史上几乎没有留下任何成绩。成名不久,蒂索便开始关注所谓的“俄南之罪”。1758年,蒂索改写了《俄南之罪》的一部分,将其作为自己一部论著的附录发表。1760年,蒂索出版了《俄南之罪》的法文版,将书名定为《论俄南之罪或自慰引起的疾病》(De l'onanisme, ou dissertation pyhsique sur les maladies, produites par la masturbation,以下简称为《论俄南之罪》)。蒂索对自慰问题感兴趣的原因,其一是认真阅读了《俄南之罪》,包括书中附加的大量咨询信件;其二是其行医时遇到的一个“沉溺自慰而死”的年轻钟表匠,这个钟表匠的症状被极其夸大地描述,“消瘦、苍白、发臭、腹泻、失禁、呼吸困难、浮肿、意识丧失、疼痛”。

与《俄南之罪》的作者不同,蒂索并非江湖郎中,而是享有声誉的医生、学者。《俄南之罪》受到了时人的激烈批评,但蒂索的《论俄南之罪》没有受到任何指责,该书作为一本严肃的科学著作的面貌出现,蒂索站在医生的立场上展开论述,而非使用道德、宗教等力量,蒂索认为自己并非在描述自慰这种“罪恶”,而是着重描述“自慰造成的疾病”。此外,蒂索还按照学术著作的写法,援引了大量参考资料,引文作者既包括古典医学家希波克拉底、阿雷提乌斯、塞尔苏斯、盖伦,也包括罗密乌斯、桑科托里乌斯等当时的名医,虽然蒂索援引的著作中,绝大部分根本没有提到自慰,只是将某些症状归咎于性行为过度。蒂索利用之前的体液理论,编造了一套自己的推理,认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自慰时都会失去大量的体液,从而影响几乎所有生理机能,当代常用于批判男性自慰的说法“一盎司(28.35克)精液相当于四十盎司血液”即来自蒂索。蒂索的理论完全位于当时早期生理学的框架之内——讲究思辨而非实验,或许这也是蒂索的理论被当时学界广泛接受的原因。

作为临床医生,蒂索需要做的不光是描述自慰,还需要给出有效的治疗方式。除了传统的服用补药和营养食物、呼吸新鲜空气、锻炼、洗冷水浴之外,蒂索认为根除自慰最有效的方法是让自慰者看见自慰的“可怕后果”,从而因恐惧痛改前非,所谓“看见后果”的具体方式,包括夸大、强调的文字描述与令人不寒而栗的绘图。由此,蒂索应当被视为19世纪反自慰恐怖气氛的主要责任人。医学上给出的要求推动道德准则的变化,自慰越是被视作一种恐怖的伤害身体的罪恶,人对自慰的道德恐惧也就越大。自慰不再被羞耻的沉默笼罩,加诸其上的道德枷锁逐渐沉重,甚至被作为一种毁弃名声的工具。比如著名的玛丽·安托瓦内特王后案,为了彻底摧毁她的名声,革命派单独囚禁了年幼的路易十七,令其签下一份关于其母玛丽·安托瓦内特、姑姑伊丽莎白·德·波旁自慰,劝诱自己自慰乃至乱伦的供词。

蒂索的观点很快统治了医学界乃至科学界,并迅速成为了社会的主流观点。在法国,蒙彼利埃的医生门纽特·德·尚博(Jean Jacques Menuret de Chambaud)撰写狄德罗汇编的《百科全书》中的“自慰”条目时,忠实再现了蒂索骇人听闻的描述,包括年轻钟表匠的故事。伏尔泰在《百科全书问答》中,也针对此条目写下了一篇《论俄南及俄南之罪》,借自慰带来的“不幸后果”论述人类之可悲。在英国,1781年的第二版《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便收录了蒂索的观点,一直保留到1823年的第六版。在德国,情况甚至更严重,在高涨的民族主义背景下,自慰在德国不仅被作为一个医学问题,更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键,和民族的未来牢牢绑定。1770年起,泛爱主义在德国教育界兴起,其代表人物巴西多(Basedow)、卡姆佩(Campe)等对自慰的危险感到恐惧,提出了一系列反对自慰的教育方法,包括禁止学生阅读某些“激发想象的作品”,如奥维德的诗作、《圣经》中大卫及所罗门的故事;禁止爬树、马术等“导致私处摩擦”的体育运动;禁止穿可能遮挡自慰的长袍及用遮挡视线的长课桌;要求教师监视卫生间且禁止学生结伴进入卫生间等。这种观点受到一些哲学家的反驳,但反驳者如康德,也认为自慰是一种违反天性、损害身心的罪恶,只是认为应当让青少年认识到自慰的后果而非对青少年完全避而不谈。德国的医生最为激进,医生沃格(Vogel)在1786年直接提倡应利用物理手段防止自慰,如穿一种前面完全密封的内裤并将后面锁起来,或一种绑在手臂上防止青少年将手伸到下腹的连衣裤,有些方法近乎野蛮,如“锁阴”手术,作为一种“治疗”症状严重病人的根本方法,该手术需在男性包皮上开两个洞并用铁环穿过。部分医生甚至感到遗憾,因为没有类似的彻底方法“治疗”自慰的女性。

在19世纪,反自慰的观念达到顶峰,各种手段被用来严厉阻止青少年自慰。简单的反自慰器材包括捆起双手或穿束缚衣,平民阶层通常采用这些廉价的做法。较复杂的器材包括阴茎环和贞操带等,某些甚至利用了早期的电技术。外科手术也大量施行,除了上文提到过的“锁阴术”,某些更野蛮的手术如尿道烧灼术、包皮口紧缩术乃至阴蒂切除术也被使用。蒂索的禁欲主张也仍具有深远影响,自慰的青少年比起疏导或安慰,得到的更多的是来自文学、医学、艺术等多方面的恐吓。19世纪的青少年被灌输了自慰是可怕恶习,在肉体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严重惩罚的观念,感到焦虑、愧疚并自我厌恶,这些恐吓在自慰者心中产生了强烈的心理冲突 [66]  。列夫·托尔斯泰的长篇小说《克鲁采奏鸣曲》中,主人公波兹德内歇夫的自述即表现了当时青少年的心理挣扎。相较自慰,嫖娼甚至被作为好事加以提倡。

近代

自慰损害身体的观念一直牢牢占据统治地位,即使有反对意见,也多是质疑自慰引起症状的严重程度及病程。对于蒂索“自慰有害”的基本观念,则几乎没有异议。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反自慰的观念才第一次受到强烈动摇。英国著名医生詹姆斯·佩吉特(Sir James Paget)在1875年的一篇评述文章里语气温和地指出,过度自慰与过度性行为的临床症状相似,自慰的负面影响主要在于量而非方式本身,自慰并不会引起与过度性交不同的症状。佩吉特还提到,被认为是自慰或过度性交而发疯的病人,比起因为自慰而精神错乱,更可能是因为精神错乱而自慰。佩吉特本人作为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御医,为人虔诚而重道德,其言论并非在立场上为自慰辩护,仅仅是通过临床观察形成的质疑。

同一时代也有几位医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1877年,法国医生夏尔·莫里亚克(Charles Mauriac)在文章中表示,医学关于自慰的论述充斥夸大之风,人们几乎将疾病分类学上的所有疾病都归咎于自慰。关于精神症状与自慰,莫里亚克与佩吉特持相同观点,即自慰可能是疾病的结果而非原因。另一位法国医生儒勒·克里斯蒂安(Jules Christian)的观点更加激烈,作为一名精神科医生,克里斯蒂安直接批评了蒂索令人不寒而栗的描述。类似的早期观点大多对医学界夸大的形容提出了质疑,但包括以上三位医生在内,大多数质疑者仍保留了一些传统观念,认为某种情况下自慰确实会损害健康。19世纪末,英国性心理学家哈夫洛克·霭理士(Havelock Ellis)总结了之前的观点,在其著作《性心理学》的第二卷中,霭理士查阅了大量文献,做出了如下论述:自慰是一种广泛的行为,社会对青年自慰的做法纯属误诊误治。霭理士认为“有节制的自慰对健康人并不会造成严重损害”,“最明智的做法,是承认其不可避免,是文明生活长期束缚的结果”。霭理士的前卫看法,受到了传统的强烈抨击。总体而言,早期对反自慰观念的质疑和驳斥并无明确的实验或理论依据证实,这些质疑如同蒂索及其拥趸的反自慰观念一样,是推理与思辩的结果,只是从另一个方面展开了推理。

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精神分析学派是反自慰观念残余的最后一次反扑。20世纪初,严谨的医学研究已经表明之前被认为与自慰相关的疾病并非自慰所致,但自慰对健康有害的观念仍然深入人心。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弗洛伊德将当时尚未找到明确病因的多种精神障碍归结于性,认为性是一切精神障碍唯一而持续的病因。弗洛伊德认为,婴幼儿时期的自慰是人类发育中的特征,但随后若不能控制,自慰带来的罪恶感就会在青少年时期对人造成损害,若自慰的冲动与控制自慰的理性相冲突时,青少年就会出现歇斯底里的症状,故青少年应当摆脱自慰的诱惑。此外,弗洛伊德对女性自慰有所偏见,认为女性没有原欲,女性自慰,以及女性争取男女平等的斗争是一种“阴茎崇拜”,这显然是偏颇的观点。

最后,如同众多的传统观念,反自慰的观念在受到挑战后,迅速动摇、溃散,人们对其怀疑也逐渐加重。20世纪中叶,已经不需要类似佩吉特或霭理士的某个学术权威站起来反对统治社会近两百年的蒂索的观点,反自慰的观念几乎以一种不可思议的速度撤出了历史舞台。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政府儿童局(Children's Bureau)发布的《育儿手册》,1914年版还提醒父母儿童可能被自慰“断送一生”,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根除,推荐采用机械性的方法约束儿童;1921年版虽然仍推荐使用机械性方法约束儿童,但自慰成为了一种“不良习惯”;1929年版则非但不再建议使用机械性方法,而且提醒父母机械性方法可能造成心理创伤;1942年版则直接告知父母不必为孩子的自慰行为担忧。

其他地区

世界各地的史前岩画中,有诸多关于自慰的描绘,古代世界的描绘中以男性自慰为主。女性自慰也有所提及,马耳他一座寺庙遗址中出土的一尊约制造于公元前4000年的泥塑就描述了女性自慰的景象 [69]  。世界各地的原始哲学通常将人类的性行为同大自然联系起来。

在古埃及,自慰有特殊意义,埃及人认为神的自慰是一种具有创造性或魔法力量的行为,他们认为创世神亚图姆以自慰射精的方式创造了整个宇宙。神话中亚图姆通过向手射精,再把精液放入自己口中射出的方式,创造了第一对子女休(shu)和泰芙努特(tefunt)。因此当地人视尼罗河的潮水涨退跟亚图姆的射精频率有关,埃及法老曾为此每年向尼罗河中自慰一次。

印度教对自慰的态度相当宽容。在印度教中,性并不被视为原罪,只谴责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印度教不反对成长过程中的自然冲动,包括自慰,其认为以宗教的名义对自然冲动进行不必要的阻碍只会弊大于利,据说瓦夏亚那(Vātsyāyana)用梵文撰写的古老印度教文本《爱经》(Kama Sutra)中甚至描述了自慰的流程。然而,讲究平衡的印度教反对过度的自慰,自慰在印度教中被认为会使圣人(“沙督”,Sadhu)或圣女的能量丧失,使其失去对掌管生殖和破坏的神因陀罗(Indra)的抑制力。佛教早期受印度传统宗教的影响,对自慰的观点与之相似,认为是人类产生的自然欲望。但对于佛教徒而言,欲望(即欲贪,对色声香味触五欲的贪爱)是修行的障碍。佛教虽不严格禁欲,但讲究“少欲知足”,自慰也在此列。

在中国,传统性学根植于儒家传统,儒家的性哲学同样强调生殖与社会秩序,婚姻外的性行为得不到社会主流承认,而自慰等寻求性欢愉的手段也受到儒家鄙视。此外,无论是中医医学还是道家养生思想都认为男性精液乃人体精华,对遗精、自慰极尽贬损,认为其会导致肾亏,打破阴阳之间的平衡,导致阳痿。即使如此,在中国,由于没有类似欧洲蒂索式的强力宣传,自慰作为解决一种性需要的方式,私下并不被社会反对。男性及女性自慰的场面在坊间小说及图画上可见大量记录。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犹太教同属亚伯拉罕宗教,对自慰抱有相似的禁止态度。男权制在伊斯兰教根深蒂固,故伊斯兰教法学家讨论的自慰仅限于男性自慰。婚姻下的性行为同样是伊斯兰教唯一合法的性行为,非法性关系被成为“齐纳(Zina)”。依据《古兰经》,犯齐纳者会受到包括鞭刑等严重的处罚。自慰在少数地区被作为齐纳的一部分,但在大部分地区并不会与齐纳相提并论,这可能与前文提及的自慰的普遍性有关。具体而言,大多数伊斯兰教法学家都认同,禁止自慰的唯一依据是《古兰经》23(Al-Mu’mun):5-7“那些保持贞操的信士,除非对他们的妻子或右手拥有的人(奴隶),再有所求便是超越法度的”,但不同的学派对其抱有不同的理解。沙斐仪派(目前流行于东非及南洋群岛)认为自慰行为的本质是在婚姻之外寻求性欲的满足,与通奸并无区别;而哈乃斐派(流行于中亚和新疆)则认为上述经文所指的过错仅限婚外情,若自慰者未婚,且自慰是为了“释放性欲以避免自慰者犯通奸之罪”,则自慰可以被允许。参考近代著名伊斯兰教法学家穆斯塔法·阿兹-扎尔卡(Sheikh Mustafa Az-Zarqa)对以上观点的总结,自慰与伊斯兰教法的一般原则背道而驰,但并不属于严重的罪恶,自慰可以适用于伊斯兰教的塔基亚原则,从轻处理。现实中,自慰在伊斯兰教社会并非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与早期基督教社会类似,可能仅会给自慰者带来一定程度的羞耻。值得一提的是,伊斯兰教社会到现在也拒绝接受最新的医学研究发现,坚持认为自慰有损身体健康。

非洲的一些地区,如刚果盆地、阿卡、赞比亚、勒斯和伊图里等,存在一种“自慰缺失”。生活在这些地方的民族缺乏形容自慰的词语,对自慰的概念,他们依旧感到困惑。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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